稅務總局關于開具《無欠稅證明》事項公告
編輯:2021-11-09 15:59:20
一、《無欠稅證明》是指稅務機關依納稅人申請,根據稅收征管信息系統所記載的信息,為納稅人開具的表明其不存在欠稅情形的證明。
(一)辦理納稅申報后,納稅人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
(三)稅務機關檢查已查定納稅人的應補稅額,納稅人未繳納的稅款;
(五)納稅人的其他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
四、已實行實名辦稅的納稅人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無欠稅證明》的,辦稅人員持有效身份證件直接申請開具,無需提供登記證照副本或稅務登記證副本。
(一)單位納稅人和個體工商戶,提供市場監管部門或其他登記機關發放的登記證照副本或稅務登記證副本,以及經辦人有效身份證件;
五、對申請開具《無欠稅證明》的納稅人,證件齊全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受理其申請。經查詢稅收征管信息系統,符合開具條件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即時開具《無欠稅證明》;不符合開具條件的,不予開具并向納稅人告知未辦結涉稅事宜。
七、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稅務總局
201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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